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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1:0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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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5-18 18:11:1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

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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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22 05:32:21 | 只看该作者

占个位先

支持一下,占个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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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4-3 00:42: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写的什么东东

楼主写的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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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2-1 22:50:19 | 只看该作者
帮顶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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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6 21:04:38 | 只看该作者

也应当放出来再关进去啊

  孙超的妻子问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已经判了无罪,为啥还不能放出来?假如你们再查出他有什么罪,按法律,也应当放出来再关进去啊!这还要等多久?一个月吗?”
  2011年1月25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孙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鉴定罪、二审撤销、重审检察院撤诉、一个月后再以同样的理由被起诉……58岁的孙超已经在看守所渡过了两个春节。截至发稿时,记者电话接洽金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干科室办公电话,均长期无人接听。
  孙超的家属又多次到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反应金乡县检察院未变更强制措施、未放人的问题。济宁市检察院信访科招待人员对此事也表现同情,并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发送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后来却没有下文。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诉中存在的一个显明破绽,没被法庭发现。
  然而,一天过去了,七天从前了,孙超没有被开释,家人也始终没有得到变革强迫办法的告诉。孙超的家眷屡次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放人,均未得到处置。
  2011年9月27日,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破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重新侦查”仅用一天
  期盼老支书回家的家人不会想到的是,http://www.dt8.cc,2011年12月14日,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宣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领导看法》,检察院撤诉后应在七天内作出不起诉决议,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退回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应该督促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金乡县检察院的撤诉,象征着孙超至少可以回家了。
  2010年7月9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孙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在建设自家冷库、化肥厂时少批多占了耕地7146平方米(合10.72亩),冲撞了《刑法》第342条,涉嫌形成“非法侵犯农用地罪”。
  孙超不服一审裁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17条划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从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天下战书4时左右,就在会议现场,孙超被县公安局的警察带走。
  2011年10月28日,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占有变更”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决定撤回起诉。金乡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何还能判罪?如斯显著的追诉时效问题,在一审中未被提及。
老支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扣押
  这一关押,就是两年。
  春节将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村的村民们,挂念着两年没能回家过年的老支书孙超。
撤诉之后不放人
  孙超的辩解律师告知中国青年报记者,检察院的重新侦察弥补了新的证据,并未违背法定程序,但详细有关案件事实的问题不便利流露。
  第二天,老支书的家人接到了刑事扣留通知书。半个月后的4月13日,www.dt8.cc,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批捕了孙超。
  终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讯决部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
  这次,孙庄村村民们终于松了口吻:“检察院都撤诉了,老支书总能够无罪释放了吧?”
  2010年3月,依据县政府唆使,村民通过投票选出了17名村民代表,代表全村就征地弥补一事与县政府、镇政府和谐交涉。
  底本起诉中存在的“超过期效”问题,这次仍然没得到解释。
  直到记者发稿时,“请命老支书”依然被羁押在金乡县看管所。
  2010年3月30日下昼,作为孙庄村选出的“村民总代表”,孙超与其余十几名代表一道前往政府,与县政府和镇政府的负责人协商拆迁事宜。
  今年春节,老支书兴许仍要在铁窗后度过。
  记者对照了金乡县国民检察院分辨于2010年7月、2011年12月前后两次起诉孙超的起诉书发明:两份起诉书除了时光跟记述起诉阶段的局部之外,简直截然不同。独一不同的处所在于,第一次的起诉书将指控孙超少批多占的7146平方米土地换算为10.72亩,第二次则换算成了10.75亩。除此之外,两份起诉书不任何差别。
  就在2010年年初,他所在的孙庄村被列入金乡县地产开发的序列。因为村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决定要向县里“议价”。
  而记者看到,在金乡县检察院新一次的起诉书中,这样写道:“本院撤回起诉后,于2011年11月4日将案卷退回金乡县公安局,并提出重新侦查倡议。金乡县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后于2011年11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只用了1地利间。
  两年前当时56岁的孙超是这个“大蒜之乡”退下来的老村支书,正和家人安享暮年。
检察院对孙超作出的撤诉裁定书。本报记者 庄庆鸿摄
  那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的时间为1997年至2002年。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犯法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由五年期限不再追诉。
  检察院工作职员答复:“不可能,不可能那么晚,你们再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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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7-1 19:23: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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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7-1 18:21:55 | 只看该作者
PH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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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6-30 22:42: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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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6-29 16:43:54 | 只看该作者
c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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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6-29 15:15: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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