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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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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2:0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你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以事假扣你工资,你可以大胆说“No”。昨日,为期一个月的“广州市工会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咨询服务活动”启动,数十名法律、妇科专家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健康义诊服务,并免费发放了数千份宣传资料。
  新规将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今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实施。该法规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领域多年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内容。
  据统计,2011年底,广州市女职工人数已达143.48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2.24%,工会女会员125.55万人,占全市工会会员总数的42.47%。因此,该规定将惠及上百万女职工。
  为加大对该法规宣传,市总工会把今年6月确定为学习宣传月。市总工会强调,将及时把《特别规定》的新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截至2011年9月底,广州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2.04万个,覆盖企业10.37万家,覆盖女职工122.59万人,签订率达98.35%。
  外地籍职工也应办生育险
  “我们是外地的,企业没给上生育保险,医疗费如何支付?”现场许多外来人员咨询类似问题。
  对此,专家指出,去年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就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因此,广州一些单位以女职工户口不在穗为由拒绝缴纳生育保险,是违法的。
  亮点解读
  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享受同样权利
  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而《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异地务工女性)。
  孕妇不得降工资
  《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年产假延长8天最多可休178天
  《特别规定》中,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达16项。其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
  此外,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独生子女假、剖腹产假并不冲突,可进行累加。也就是说,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最少可休产假98天,最多则可休假178天
  《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用人单位若违反前述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场性骚扰首次列入新规
  《特别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据悉,下一步,国家还将出台关于规制职场性骚扰的有关细则,包括怎么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等。
  南方日报记者 许蕾
  通讯员 史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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