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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再出新规:电影专项资金须公开花销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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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0:2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中国电影市场一片红火的形势下,实行将近10年的、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四成返还地方的政策,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发生改变。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也就是说返还地方的比例提高到六成。按照今年全国电影票房400亿规模测算,这一新政将涉及至少20亿元的分配和使用。

  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版出现了不少与时俱进的内容:

  10年前,中国电影事业可谓萎靡不振,县以下的影院几乎悉数改行,因此,当时征收电影专项资金的对象,只规定为“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近年来,中国电影市场蓬勃发展,二、三线城市成为电影票房的新票仓,乡镇乃至乡村的电影院开始勃兴。为此,修订版取消了地域限制,规定只要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都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还特别指出,“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业内人士指出,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这些新词,也折射出我国电影市场近年的新变化。


  2005年,中国全年电影票房只有20亿人民币,截至今年9月,全国电影票房已经超过300亿元,预计全年将突破400亿元大关。因此,虽然仍旧是按照电影票房收入的5%征收,但电影专项资金的总额已由2006年的1亿多剧增至20亿。如此一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变得更为重要。和2006版相比,修订版更为强调将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改变以往倾斜照顾影院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修订版第二十条首次规定,“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至于电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2006版中规定“国家管委会依据各省份上缴数额的40%按季返还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而修订版改为“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这表明,返还地方的比例提高了两成。业内人士据此认为,这将为各地扶持电影事业的发展拓宽了资金来源。(实习记者 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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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7:51: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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